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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部新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核心内容归纳

发布日期:2025-02-05 05:43点击次数:97

《成都东部新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由于篇幅长核心内容归纳大致如下:供参考

查看原文:请关注天府动态公众号阅读,或成都东部新区官网。

一、总则

1. 制定依据

依据《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新区实际制定。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成都东部新区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人员安置及住房安置。

3. 职责分工

新区管委会:主导征收流程,包括发布公告、组织调查、签订协议、强制执行等。

镇(街道):负责协议签订、补偿安置实施、权属注销等具体事务。

部门协作:规划、农业、财政、人社等多部门按职责配合。

二、征地补偿1. 补偿费用类型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房屋补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企业补偿。

补偿标准按有权机关批准的标准执行。2. 费用分配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生活补助;

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安置人员生产生活,未统一安置的发放给个人。

3. 房屋补偿

以不动产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历史未确权房屋由镇(街道)认定后补偿。

4. 不予补偿情形

违法建筑、抢栽抢建、超期临时建筑等。

征地补偿公告发布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册成员(土地全部征收时,新增婚嫁、生育成员可纳入)。

排除对象:已享受安置人员、公职在编人员等。2. 社会保障

纳入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体系,社保费用专户管理。

四、住房安置1. 安置方式:

现(建)房安置:每人38㎡(一人户50㎡),可另购15㎡优惠价房。

货币化安置:按每人38㎡标准补偿,安置人员未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资料或共有房屋居住承诺前,支付货币化补偿金额不得超过货币补偿总额的30%。

统规自建:补划宅基地并补助建房,限城镇规划区外项目。2. 安置对象

宅基地合法房屋的所有权人,特殊情况(如学生迁出、轮换工退休人员等)可纳入。

排除对象:已享受政策性住房的公职人员等。3. 特殊保障

唯一住宅的非集体经济成员可申购住房;胎儿在公告后10个月内出生可纳入安置。

4.征地前已完成征地人员安置但原有合法住房未搬迁安置的人员,在其住房搬迁时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这句话理解为:即使之前已经处理了人员安置(如社保等),但住房还没搬迁的人,在之后住房搬迁时,仍然有资格获得住房安置补偿。用户需要确保自己的住房是合法的,并按照程序申请住房安置。

现(建)房安置过渡期12个月,超期双倍支付;货币化、自建安置一次性支付。2. 搬迁补助

包括搬家费、按时搬迁奖励、物品处置费等,标准另行规定。六、法律责任1. 违规处理

工作人员失职:行政处分或移送司法。

被征收人弄虚作假:依法追责。阻碍征收:治安处罚或刑事责任。

补偿标准透明化:严格依据法定标准执行,分类明确土地、房屋、青苗等补偿规则。

置方式多样化:提供现房、货币、自建三种住房选择,保障不同群体需求。

权利保障强化:明确特殊群体(如胎儿、非集体经济成员)居住权益,严惩违规行为。

程序规范化:从公告发布到强制执行,全程强调程序合法与公开透明。

(注:具体补偿金额、过渡费标准等需以官方公布细则为准。)

资料来源东部新区官网,编辑天府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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